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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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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财政部关于2016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建立常态化的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推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采购转变,财政部决定从20166月至10月组织开展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选择代理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三年内已经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本次检查针对2015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适当抽取部分项目进行检查。
          财政部从北京、河南、山西、陕西4个省市,共选取代理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15家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其中,北京地区选取6家,京外每省(市)选取3家。各省(区、市)可自行确定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但检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代理机构总量的10%,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0家;代理机构总量不足2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县检查代理机构的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保证金、评审过程、中标成交、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附后)。检查时间从20166月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自查阶段(61-630日):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5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书面审查阶段(71日至731日):检查工作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初步掌握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81日至831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91日至930日):财政部门针对本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结果,财政部汇总全国处理处罚综合信息。
          
        汇总报告阶段(101日至1031日):财政部门形成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地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财政部汇总形成全国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三、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由财政部牵头组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分级开展对代理机构2015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创新监管方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主动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为确保全国检查工作统一规范,本次检查将按照联动工作计划,对组织安排、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管理,并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关键节点抓好落实。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要统筹本地区检查工作安排,加强对市级、县级检查工作的指导,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实施。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附件:2016年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查看附件 隐藏附件

          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附件:

        2016年全国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

          6.《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7.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8.《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9.《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

          10.《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11.《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

          12.《关于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前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58号);

          1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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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

          15.《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16.《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17.《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18.《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0.《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2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2.《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3.《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

          25.《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9101号);

          2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

          27.《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120号);

          28.《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

          29.《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30.《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

          3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财办库〔2015295号);

          32.《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的通知》(财办库〔2015352号);

          33.《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34.《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

          35.《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36.《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

          37.《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

          38. 其他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财政部
        2016
        53

        来源:      时间:2016-06-06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