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标 须 知 一、总 则1.1工程说明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招标总体说明所述。 1.2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已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招标备案,现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的资金通过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方式获得,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1为履行本监理合同的目的,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至少满足前附表第3项所要求的资质等级。 3.2参加投标的监理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禁止同体监理。 3.3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3.3.1有关确立投标单位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被授权人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3.3.2本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3.3.3 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须包括资格后审资料。 3.3.4 项目总监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师资格。 3.3.5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项目总监简历,以及拟派驻现场监理人员情况。 3.3.6 按规定的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监理设备的情况; 3.4 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也不得挂靠式承包。若出现此情况业主单位有权终止监理合同,并保其他法律权利。
二、招标文件4.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一册装订。除本章下述各章节的内容外,招标单位在招标期间发出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正式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各章节的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三章 技术条件 第四章 技术规范 第五章 商务部分 第六章 技术部分 第七章 评标办法 4.2投标人购取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份(页)数等方面应认真核对,如有缺漏或其它方面问题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及时向招标人提出澄清更正,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投标人自负。 4.3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投标须知、合同条件、规定格式、技术规范。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4.4招标文件一经售出,一律不退不换,且仅作为本项目招标使用。 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6.1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遗文件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6.2补遗文件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6.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遗文件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6.4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三、投标报价说明7.1 根据该项目的工程监理范围、规范,依据监理收费标准和市场竞价的原则,按照投资额百分比进行报价。本项目设有拦标价,投标价不得超过拦标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7.2拦标价:按该项目初步设计审核后工程施工费为基数,采用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拦标价为458.59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本项目拦标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7.3投标人根据招标内容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因素,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编制投标报价,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投标风险。 7.4本工程不因服务期限延长、增加了附加工作及额外工作量、人员工资上涨等情况增加费用,投标人要充分考虑投标风险。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8.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凡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当采用其他语言文字产生歧义时,一律以中文解释为准。 8.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1、投标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资格证明文件 5、投标报价及构成分析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1、监理大纲 1.1、项目总监简历表 1.2、主要监理人员配备表 1.3、主要监理器械设备表 1.4、监理方案 9.2投标人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表格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0.1投标有效期见前附表第4项,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0.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2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1.1投标单位应提交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以实际到账为准,并持银行回执单到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 开户行:盛京银行营口学府支行 账 号:0550500102000009491 开户名: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请各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2根据招标人的要求,投标保证金以电汇或保函方式提交。 11.3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1.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11.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书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11.6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 11.6.2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订合同。 11.6.3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11.6.4 未交纳招标代理费。 12、现场勘察 12.1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踏勘现场的费用以及责任、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2.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13.1投标人按前附表第9项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并明确标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 13.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13.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印鉴。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14.1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再将正本投标文件和正本电子版统一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内,将副本投标文件和副本电子版统一密封在一个内封包封内。再将两个内包封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包封内,电子版光盘用记号笔标明投标单位名称。 开标时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投标人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随身携带) (2)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随身携带) (3)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原件随身携带) 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提供单位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原件随身携带) 14.2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与地址、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字样,内层包封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邮政编码,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外层包封严禁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及标志。 14.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15.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0、11项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15.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的以补遗文件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5.3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16.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6.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在内层包封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16.3根据本投标须知第12条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六、开 标17.1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人于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举行。 17.2开标时各投标人需要递交原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被授权人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开标现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授权代表人须同时应带投标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参加开标会、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提供单位介绍信,以备查验。 17.3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 17.4开标会议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进行。 18、开标会议程序 18.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18.2主持人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有关单位和代表名单。 18.3主持人重申评标办法等。 18.4投标人、招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18.5开标时唱投标文件正本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详细内容。若投标人的撤消投标通知按第17款要求送达,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打开。 18.6开标会议结束。 19、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19.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拒绝接收: 19.1.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19.1.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19.1.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公证的。 19.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作废标处理: 19.2.1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9.2.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9.2.3无投标人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19.2.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无期限的; 19.2.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19.2.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9.2.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9.2.8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不足的; 19.2.9投标报价高于拦标价的。 七、评 标开标会议结束后,随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工作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21、评标内容的保密 21.1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工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1.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22.1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2.2 投标文件澄清(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22.3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进行鉴定,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22.4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按26.1条修正错误; 22.5 评标委员会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依据本工程评标办法进行综合评审,推荐前三名为拟中标候选人,并提交评审意见。 22.6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内容(细微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澄清或者补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和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补正内容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补正的,招标人将否决其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24、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24.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4.2就上述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着差异和保留。所谓显着差异和保留,是指对工程的监理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招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4.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5、错误的修正 25.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1.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5.2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5.3 投标文件应认真填写,如因投标文件填写出现错误较多,将视情况,在评标中酌情扣分。 26.1评标委员会将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26.2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原则及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监理大纲、企业、项目总监类似业绩及信誉、投标报价等进行评价。 26.3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为经评审的综合评估法。 八、授予合同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评选出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实施本合同的能力和资源。 28、中标通知书 28.1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拟中标人经招标人书面确认后,须进行网上中标公示,公示期满未有异议,招标人到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办理中标核准手续后,以《中标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中标人其投标被接受。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8.2中标通知书核准后,招标人应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有关文件资料、评标报告复印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副本等备案资料。 29.2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9.3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9.1条和第29.2条款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权,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出现此种情形,招标人在报请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下,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监理工作,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和将来合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标准,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业主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投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业主从自由公开竞争所能获得的权益。 如果建设单位认为所拟定的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 31、招标服务费 31.1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用43687元。 31.2中标服务费不得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31.3中标服务费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同时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付清。
32、其 他 未尽事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 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合同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本合同标准条件; (4) 本合同专用条件; (5)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如果有); (6)投标文件; (7)招标文件及补遗; (8)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 (9)其它有关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项目总监”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除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项目总监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的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对损坏及丢失的设施和物品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己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l)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作的更改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人提出,由监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项目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不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约定的日期,而影响监理人的义务履行及监理费用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但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以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三十九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外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员工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及监理人员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第三方调解,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由甲方协调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基本办公条件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项目开工后每半年内支付10%,最后一期支付5%,初验后支付3%,终验后支付2%。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营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监理招标范围主要如下: (1)盖州市双台镇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治理范围总面积501.21万平方米,破坏区面积233.92万平方米,影响面积267.29万平方米,另有需要治理立面面积74.77 万平方米。 (2)治理工程:需团粒喷播面积63.40万平方米,植生孔3.49 万个,生态生长袋4.88万个,主动防护网18.86万平方米,种植乔木1.36万棵,种植灌木约3.33万棵。耕植土68.35万立方米,播撒草籽31公顷,截排水沟长度4.38万米。 (3)废弃土石料处置约5057万吨。 该项目监理的全部内容。 三、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要求 1.行使监理的二管、四控、一协调的工作职能,选派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四控:工程质量、投资、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控制。一协调:甲、乙双方以及其他关系协调。 2.根据现场实际需要,完成招标人交办的关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款拨付、现场文明生产等临时性工作。并保证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根据招标人需要,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3.监理人员的配备至少包括: 3.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具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2其他监理及旁站监理根据项目需求,按需配备。 四、其他 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程和规定,对上述项目,特别是各专业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包括竣工档案及保修项目监理)进行全面监理,以保证项目建成后能全面地达到省级合格工程的标准。
第四章 技术规范本工程的监理服务均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颁发的有关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
第五章 商务部分
一、投 标 书: 1. 根据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 的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投标价格: 元(不能超过拦标价,否则按废标处理),并按上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的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监理服务。 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从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止,直至完成工程监理工作。 3.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数额提交履约保证金。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派投标文件中所指定的项目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进行工程监理,若我方中途更换项目总监及主要监理人员,我方愿意接受任何处罚。 5. 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第11.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7. 我方提交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RMB:¥ 元)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银行账号:(包括开户行地址、电话等)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前往投标 工程的 监理招标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 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我公司名义参加 (招标人)的 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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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成立日期 | ||||||||
资质等级 | 地 址 | 单位性质 | |||||||
经营范围 | |||||||||
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有职称管理人员 | |||||||
高 级 职 称
| 中 级 职 称 | 助 理 职 称 | 注册监理 工程师 | ||||||
主要检测设备 | 名称 | 型号 | 数量(台) | 备 注 | |||||
5、所承建的类似监理工程情况一览表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及 建设地点 | 类型 | 建设规模 | 开竣 工日期 | 合同 价格 | 质量达 到标准 |
注:工程业绩以合同为依据,合同(复印件)附后。
6、目前正在监理工程情况一览表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及 建设地点 | 类型 | 建设规模 | 开竣 工日期 | 合同 价格 | 质量达 到标准 |
7、财务状况:提供2019年、2020年、202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及投标单位有各种处罚等资料附上)
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
企业名称 | (签章) | 成立日期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 ||||||
注册资本 | 企业类型 | |||||
批准登记机关 | 组织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营业期限 | |||||
资质类型 | 资质等级 | |||||
主营业务 | ||||||
地 址 | ||||||
开户银行 | ||||||
开户行号 | ||||||
银行账号 | ||||||
电 话 | 传 真 | |||||
邮 箱 | 邮 编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监理大纲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监理班子的组织结构及人员情况、主要检测设备及监理方案。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称 | 是否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 注册证书编号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总监工作年限 | ||||||||||||
近五年已完成类似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工程等级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
注:1、项目总监必须是本单位职工,且为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
2、年龄以身份证复印件为准。
3、项目总监的业绩证明材料。
姓 名 | 职 称 | 专业 | 年龄 | 是否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 注册证书 编号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注: 1.监理人员年龄以身份证复印件为依据、职称及注册监理工程师以资格证为依据。
2. 监理人员在本单位工作证明。
三、用于本工程主要监检测设备表
序号 | 名 称 |
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计划进场日期 | 备注 |
四、监理方案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和自己掌握的工程信息制定准备采用的监理方案,包括监理组织协调方案、各目标控制方案、合同管理方案、组织协调方案等,并明确说明提供给招标的、反映监理阶段性成果的文件。
一、 总则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务院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营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三) 评标委员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结合项目特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投标工期、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质量目标、企业信誉和业绩、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售后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投标文件有效性检查;
2、 商务文件评审(排序);
3、 澄清;
4、 符合性鉴定;
5、 技术文件评审;
6、 提出评审意见,听取监督部门意见,确定中标人,写出评标报告。
二、 评标委员会
(一)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三) 在开标前,在相关监督部门人员的监督下从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省专家评委库的计算机终端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 投标有效性检查
1、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检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且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2)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指投标书中涉及造价、工期、质量的数字或文字,难以确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 开标时,招标人相关部门共同查验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其投标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身份,以及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并由监督部门公布,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其投标按无效处理,不得进入评标;
注:若投标有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该项目招标失败,应当重新招标。
3、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首先对确定投标人法律地位资格证明的原始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被授权人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投标无效和,不得进入详细评审。上述原始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同等有效。因年检不能提供证书正本或副本的,需提供市(地)级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以确认证书正在年检。否则,按没有此证处理。
四、 评审标准
序 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的有效签章 | 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等级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项目总监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招标项目内容 | 投标范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投标价格 |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本项目拦标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监理大纲:46分(最终得分=取所有评委的平均得分); 项目管理机构:34分(最终得分=取所有评委的平均得分); 投标报价:20分(最终得分=20分-偏差扣分值); | |
扣分方法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1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得分(满分20分) | 如果有效投标单位多于5家(不含5家),则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单位少于5家(含5家)则不去,将其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得满分20分;高于基准价的,每高1%扣0.2分;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1分。不足1%按内插法计算。 |
2.2 | 监理大纲评分标准 | 监理大纲 (0-46分) | 监理工作目标及依据 0-5分 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制度 0-5分 “治污减霾”监理措施 0-5分 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方案 0-6分 组织协调措施 0-5分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案 0-5分 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的检测控制方法 0-5分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0-5分 监理资料管理 0-5分 对质量、进度等控制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先进性、预见性,措施是否得力,有针对性;由各评委自主打分。 注:上述项目如缺项或漏项或严重不可行的,经评标委员会2/3评委一致认定后,此项得0分。 |
2.3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 总监理工程师(0-5分) |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矿山专业或水利水电专业)且具有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或水工环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证书得3分。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得2分,大专学历得1分,其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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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配备(0-5分) | 1、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矿山专业或水利水电专业)得 1.5 分,本项最多得 3 分。 2、现场监理人员:每名监理员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矿山专业或水利水电专业)且具有地质灾害监理培训证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2分。
注:以上人员证书须注册在投标人本单位,不得重复和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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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工程监理经验指标(0-18分) | 供应商提供从2011.1.1至今的类似业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类或矿山生态修复类,规模:监理费用100万元以上),每提供一份得3分,最多得18分。 注: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
安全生产许可证(0-3分) |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得3分,不具有得0分。 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盖鲜章的证书复印件。 | ||
体系认证(0-3分) | 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每通过一项得1分。 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盖鲜章的证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