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投标人施工费按上述模拟清单报价
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信息投标人可通过现场踏勘取得相关资料。 1.1.3本技术要求是对本次招标内容的最低限度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投标人必须对有关国家、行业或地方的规程、规范和标准都要满足。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以现场踏勘为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以现场踏勘为准。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以现场踏勘为准。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以现场踏勘为准。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投标人可自行与建设单位联系取得相关资料,或通过现场踏勘取得相关资料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投标人可通过现场踏勘自行取得。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实施方案、投标报价及结算方式 2.1 承包范围: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设计服务(甲方已委托的设计部分由中标设计单位与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衔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含临建及措施工程)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质保期内维护等全部工程内容(交钥匙工程)及废弃土石料处置。 2.2工程施工内容:(1)盖州市双台镇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治理范围总面积501.21万平方米,破坏区面积233.92万平方米,影响面积267.29万平方米,另有需要治理立面面积74.77 万平方米。 (2)治理工程:需团粒喷播面积63.40万平方米,植生孔3.49 万个,生态生长袋4.88万个,主动防护网18.86万平方米,种植乔木1.36万棵,种植灌木约3.33万棵。耕植土68.35万立方米,播撒草籽31公顷,截排水沟长度4.38万米。 (3)废弃土石料处置约5057万吨。 2.3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向监理人提供不少于20平方米的办公及生活房屋至少2间,房内设置办公桌椅、饮水机等基本办公及生活设施,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 投标报价及结算方式: 详见合同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暂估价项目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合格验收标准。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无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 设立在现场入口显着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 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 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 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 其他: 6.1.3 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防护专项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基坑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等,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4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 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 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 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 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 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 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 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大小便等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 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 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 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 节能减排措施; (6) 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 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 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 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 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 其他: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挡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无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无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无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9. 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 9.1.2 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 10.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无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无 11.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无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无 12. 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无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 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日工,也称为零星工作项目,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用于计日工的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用于计日工的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用于计日工的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规费和税金另计。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无。 14. 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合同条款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实际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 实际签约合同价; (2) 应当扣减的项目: 1) 所有暂列金额; 2) 所有暂估价; 3) 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 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 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 应当增加的项目: 1) 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 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 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 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 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 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 应当扣除的金额: 1)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 根据合同条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 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 应当增加的金额: 1) 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 根据合同条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15.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 清理工程的所有地面、路面等表面; (3) 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4) 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5) 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附上下列内容: (1) 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 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 其他: 15.3 竣工清场 15.3.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 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 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 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一般规定 (1)工程承包范围最终以招标人确定的施工图为准。 (2)现场施工组织应充分,在人员活动、材料堆放、施工时间安排上,按有关规定要求安排计划。 (3)施工中用水、用电、排水台班等全部费用由投标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施工现场要求 (1)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环保责任完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期间现场应保证人、车辆交通,作业封闭管理,在施工方案中阐述有关组织设计。 3、技术要求 (1)主要材料在进场前10个日历天数内必向建设单位和现场监理提供购置材料的检测报告和供应厂家等资料,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入场。 (2)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承包人在招标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损失。 (3)项目经理必须驻场,项目经理请假必须向招标人科室负责人请假。招标人每发现一次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经招标人或监理方通知后在30分钟内不能到现场的,处中标单位5000元罚款,罚款在工程决算时直接扣除,上缴市财政。并列入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不良信用记录。 (4)工程完工后28个工作日中标人未上报竣工决算资料,如逾期罚款5万元。罚款在工程决算时直接扣除,上缴市财政。 (5)工程竣工后60日内中标人未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竣工备案材料,逾期罚款5万元。罚款在工程决算时直接扣除,上缴市财政。 (6)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向甲方提供各工序、节点作为考核依据,每个节点如出现逾期,将处以实际签约合同价的0.3%/天罚款。 (7)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所有安全生产、环境治理、现场管理等所有与施工现场有关的事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中标后必须由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招标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由中标人编制详细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签字盖章。 (8)主要材料进场前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进场的,招标人不予结算此项费用。 (9)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地下通信管道、煤气管道、供水管道、供暖管线及排水管线等地下管线畅通无阻,出现一切问题由中标单位负责疏通及维修,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4、工程环保要求: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条施工区域应根据相关要求及现场实际情况设置围挡。 第三条在行人和车辆密集的路段施工时,要与交警部门协商制定交通示意图,并做好公示与交通疏导,交通疏导距离一般不少于50米。封闭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沿线单位和小区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通道。施工中产生的沟、井、槽、坑等应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警示灯。如遇恶劣天气应设专人值班,确保行人及车辆安全。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划分车辆停放区和物料堆放区。施工车辆在完成当天作业后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区内;施工用料应当堆放在指定区域,采用的预拌材料必须异地拌和,禁止现场拌料。需养生工序的,在养生期间采用土工布等材料覆盖养生,禁止裸露养生;现场内堆放的沙、石等物料必须采用防尘网覆盖,工程弃土应当在12小时内清运,未清运前必须集中堆放用防尘网覆盖,禁止随处堆放和裸露堆放。 不准在施工围挡以外堆放建筑材料和残土等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与废料。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现场应设专兼职的清扫保洁人员,每天定时对易产生扬尘的地段采取撒水降尘等措施。 第六条运输车辆在运输施工物料和残土时必须使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密闭装置的车辆,符合不撒、不漏标准。 第七条夜间施工现场应具备满足施工和出行需要的良好照明。车行道和人行道应按规定设置警示灯,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第八条施工时应当控制使用强噪声、强振动的施工机具。22点以后禁止使用电锯、电刨、混凝土振捣器等强噪声施工机具。如确因工期或施工技术要求需要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九条施工现场要有临时沉淀、排水设施和防汛等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临时人行、车行道路排水通畅、不积泥水。禁止随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废水;禁止污水、泥浆等未经沉淀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体责任,应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现场的防火、防电工作,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安全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三日内应清理工地及周围环境,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措施的措施费用,在措施费中列支,建设单位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5、工程施工要求 (1)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进行绿化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2)施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3)施工前对现场的各类管线、井位等市政设施要逐一拍照、登记、留档,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所有管线和井位的保护措施及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4)施工过程中,路面摊铺必须采用整幅摊铺,承包人必须做好通行封闭安排。 (5)对施工中造成各种破坏的,由施工单位无条件恢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6)承包人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包人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保持施工地段路面整洁,严禁任何施工材料、残土直接摆放、掉落在沥青路面上,严禁大型车辆在沥青路面上急停、急转。 (7)工程各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8)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甲方不予考虑。 6、罚则 处罚时现场认定 检查时由招标人、中标人和监理人员共同进行,如果中标人对招标人的处罚有异议,可以请原设计单位、监理人员共同认定,如果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认同招标人所认定的事实,则投标人必须承担后果。 7、其他要求 (1)项目经理必须驻场,技术负责人定期到场。 (2)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工程,中标人应负责保证该项目在施工结束后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各项审查、验收。若不能顺利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各项审查、验收,则中标人须承担由此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3)投标人应提供主要设备功能指标或技术性能、产品质量等保证内容,投标方必须保证其所提供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合格。 (4)工程所需材料均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集中采购,所采购的材料要达到国内外优质材料的质量、环保、安全标准,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代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招标人对入场材料,根据需要进行抽样检查。凡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一律退回,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5)施工单位需要一个专职档案员在现场负责收集录像内容,会议纪要,施工资料,每周整理,需要上报的及时备案。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后台材料供应,如有条件,建议在现场建设水稳材料搅拌站。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地下管线防护工作,如造成损毁,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中标单位在户内燃气改造工程需要停气时,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物业和片区内每户居民,并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同时要书面申请所属燃气经营单位,由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关闭阀门停气。 (9)改造工程项目结束后,相关竣工资料齐备后,需上交燃气经营单位审核,合格后方可由经营单位恢复供气。 (10)恢复供气前,中标单位必须对停气的原燃气管线进行复压,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对改造的燃气工程进行置换,监理验收合格后,经燃气经营单位复核,合格后由燃气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开栓恢复供气。 (11)复压不合格的工程,由中标单位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直至复压合格。 (12)燃气表更换施工工作应于施工区域内用户所属燃气公司完成用户用气量抄收工作后开始;
说明: 1、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2、上述规范、标准、规程,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规定、标准和规程。在施工中对于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定以及设计图纸要求执行。 3、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要求,主要由各相关的工程设计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组成。 1)提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文,对于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是对于技术规格以及其它内容不清楚、认为存在歧视、限制的情况,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之前向招标人寻求书面澄清。 2 )本技术及要求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工程技术规格要求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工程。 3 )本工程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和规范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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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初步设计的批复和初设文本:按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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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报价汇总表 五、实施方案 六、设计方案评审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企业其他资料 九、环保要求承诺书 十、项目经理驻场证明 十一、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十二、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盖州市双台镇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考察施工现场、研究技术规范、合同条件,认真落实成本,针对本项目制定了EPC总承包方案,愿以: 1.1勘察设计费:大写: 小写:¥ 元; 1.2施工费用:大写: 小写:¥ 元; 1.3废弃土石料处置费单价报价:大写: 小写:¥ 元; 1.4 EPC总包投标价:大写: (小写:¥ 元);废弃土石料处置费单价报价:大写: 小写:¥ 元; 按合同约定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实现工程目的。 2. 承诺工期: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共计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 日历天。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3.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 。 施工质量标准: 。 4.项目经理(兼施工负责人)(姓名),(专业、级别、证书编号)。 设计负责人(姓名),(级别、证书编号)。 5.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6.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7.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8.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网址: 电话: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附身份证复印件
年月日 三、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收据或银行汇款凭证或银行保函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投标报价汇总表
五、实施方案略 六、设计方案
(一)工程详细说明 详细说明工程实际情况、经济技术指标、理念、依据、图纸设计完善程度、专业方案、技术难点重点分析、设计后续服务等。 (二)分包方案(如有) (三)其他
说明:须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需求和技术协议详细应答。 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附营业执照等资格审查资料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六)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七)拟配备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八)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九)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身份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设计、施工、采购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以及设计、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八、企业其他资料注:1、企业获得的荣誉、认证等资料; 2、按招标文件要求应附的其他资料;
九、企业其他资料十、环保要求承诺书环保要求承诺书 招标人: 我公司郑重承诺: 如本公司中标,我公司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关于环保方面的要求,并自愿接受甲方、环保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十一、项目经理驻场证明项目经理驻场承诺 招标人: 本人(姓名)系公司,拟派驻工程项目经理,注册号。本人郑重承诺在工程建设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并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驻扎。如果出现问题自愿接受招标人处罚。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十二、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行政监管部门: 我单位参与(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已知悉本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告知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我单位具有参与本次投标的资质和能力,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挂靠投标、不受让、租借、出租、出借资格或资质证书,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 三、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列明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四、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由本单位员工独立编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所提供的一切投标相关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五、我单位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单位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我单位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八、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九、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本单位及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十、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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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23-01-10 | 打印本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