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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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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为挖掘营口历史文化,留住城市记忆,推进辽河文化产业带建设。根据市政协“1号提案”“重建历史文化长廊,彰显营口历史文化特色”工作要求,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完善我市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

        二、依据和主要内容

        按照市政协“1号提案”工作要求,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3号)文件规定。联合市文旅局及相关专家按照备选、初步认定、评审、批准的程序确定了10个历史建筑,分别是宝来街日式建筑、入船街日式建筑(一)、入船街日式建筑(二)、入船街日式建筑(三)、入船街日式建筑(四)、太平山村日俄建筑群、太平山日伪警察署旧址、营口老港31#仓库、营口市花园国民高等学校旧址、营纸俱乐部。

        三、工作目标

        (一)全面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摸清历史建筑类型、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等情况,并做好历史建筑测绘、建档、挂牌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应保尽保、能保则保"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社会、产权人和市场等力量,全力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促进历史建筑的永续利用,彰显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


        解读单位:营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金长松

        解读电话:2637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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